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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锁林与王洪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锁林,王洪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李锁林。被执行人王洪亮。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冯晓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锁林与被执行人王洪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锁林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