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广西沃宇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绿园北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沃宇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绿园北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655号原告:广西沃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旱塘路8号2栋1单元402号房。法定代表人:潘振兴。被告:广西南宁绿园北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城南工业园(双桥平陆)。法定代表人:肖文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沃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绿园北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沃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沃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9元,减半收取1024.5元,由原告广西沃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斯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