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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汪春凯与任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凯,任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46号原告汪春凯,男,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任福山,男,50岁,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春凯与被告任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春凯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春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