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汪春凯与任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凯,任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46号原告汪春凯,男,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任福山,男,50岁,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春凯与被告任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春凯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春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