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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69岁。被告游某某,男,汉族,6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杨 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用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