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延边东北燃料有限公司与延吉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830号申请执行人延边东北燃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吉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边东北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延边东北燃料有限公司欠款7573873.80元及违约金3487768;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88170元、执行费78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1830—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延吉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帐户。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延边东北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延吉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延边东北燃料有限公司9640768元,申请执行人延边东北燃料有限公司对剩余执行款予以放弃。同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1830—2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延吉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9640768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2016年1月14日,本院将执行款9562218元(扣除执行费785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弘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