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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滕甲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2号罪犯滕甲志,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五年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9日作出了(1998)绥地法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滕甲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日作出了(1999)黑刑一核字第136号刑事裁定,核准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绥地法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1999年8月2日入监服刑。2001年8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0月24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7月31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月13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月20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滕甲志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甲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