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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和智与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智,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刘和智,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廖克助,总经理。本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收入898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