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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张某甲,北京环都拓普科技环境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晓丹,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农民。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春季经媒人张某乙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婚前给付被告彩礼59000元,三金礼钱20000元。××××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后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5年6月14日被告突然从娘家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80000元及请求判令共同财产中的家电、家具、生活用品等归原告所有。被告许某经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定答辩期内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许某于2012年春经媒人张某乙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原告婚前给付被告彩礼款49000。××××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同年农历十月份,双方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许某从娘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人张某乙出庭证言、定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许某之母乔冬梅询问笔录一份及原告陈述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许某于2015年6月份无故从娘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8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中家电、家具、生活用品等归其所有,但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何人何时购买,故本案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许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 雷人民陪审员  刘永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仲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