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汤某与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汤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倴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在工商银行滦南支行账号为62×××64的银行存款6921元至滦南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志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庆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