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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汤某与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汤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倴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在工商银行滦南支行账号为62×××64的银行存款6921元至滦南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志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庆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