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宜兴市鑫隆无纺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兴大制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华兴大制冷电器有限公司,宜兴市鑫隆无纺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兴大制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环秀办事处庙头工业园16号。法定代表人周衍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鑫隆无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贾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俊伟,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华兴大制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鑫隆无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张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华兴大制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君审 判 员 缪凌代理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