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陈余良申请成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余良,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陈余良,男,生于1971年10月22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成云,男,生于1965年1月18日,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成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云在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4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堂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