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民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云南航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航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志坚。上诉人云南航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初字第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航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称: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立案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云南航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本案一审法院管辖区域,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法予以纠正,上诉人云南航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