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文丹与四川省广臻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丹,四川省广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广臻恒基能源贸易有限公司,雅安鑫鼎矿业有限公司,邹健,车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文丹,女,汉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参与分配人:成都青羊盛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富力天汇中心9层923号。法定代表人:黄彦。被执行人:四川省广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临江东路锦江花园城。法定代表人:邹健。被执行人:四川广臻恒基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半边街6号2-4。法定代表人:邹健。被执行人:雅安鑫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大众路233号。法定代表人:邹健。被执行人:邹健,男,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车玲玲,女,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年7月15日出具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32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广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广臻恒基能源贸易有限公司、雅安鑫鼎矿业有限公司、邹健、车玲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文丹支付8262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740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以(2014)成铁中执字第2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健���车玲玲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证号为和024XXXX,面积为294.88平方米的房产。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人民币3190000元。经查,成都青羊盛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该房产上享450万元抵押担保权,且向我院提出申请,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用以抵偿债务。该抵偿申请经本案申请人文丹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邹健、车玲玲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证号为和024XXXX,面积为294.88平方米的房产,作价人民币3190000元,交付成都青羊盛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成都青羊盛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成都青羊盛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天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