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32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郭士蓉诉祝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蓉,祝志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322民初9号原告郭士蓉,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群众,现住址:西藏江达县。被告祝志德,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群众,现住址:西藏江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士蓉诉被告祝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士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永青拉姆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郭士蓉与被告祝志德已达成和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士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收取,共900.00元,由原告郭士蓉承担。审判员 永青拉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仁青曲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