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油寨信用社与安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油寨信用社,安金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103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油寨信用社。住所地馆陶县路桥乡油寨村东。法定代表人刘聚鹏,该社负责人。被告安金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油寨信用社与被告安金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油寨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