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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陈刘仔信用卡纠纷2015民二初262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陈刘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62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双)的101房、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9号、广州大道南872、900、902号的201和301房。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袁谦、吴雷,分别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告:陈刘仔,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陈刘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刘仔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4月向原告申办白金信用卡,与原告签订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经审批批准后,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51×××03的信用卡。根据约定,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未按期还款的,则应支付透支利息及滞纳金。透支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而且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截止2015年6月9日,被告透支数额已达264743元,且逾期时间长。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被告清还信用卡欠款264743元其中消费本金196820.82元、利息21843.36元、费用46078.82元(暂计至2015年6月9日,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0237元;3、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没有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并提交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同时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作为附件,表示愿意遵守该附件的规定。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51×××03的信用卡。被告在用卡过程中发生了透支,截止至2015年6月9日,被告尚欠透支本金196820.82元、利息21843.36元、滞纳金46078.82元。原告催收款项无着,遂向本院起诉。另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甲方(即被告)的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即原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甲方在到期还款期前偿还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再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至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算,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甲方除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您已还款金额)×5%];等。诉讼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20237元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在办理信用卡后,本应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还本付息,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将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清还给原告。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20237元的请求,属处分其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刘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196820.82元、利息21843.36元、滞纳金46078.82元以及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74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557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国军人民陪审员  曾雪敏人民陪审员  胡碧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琳林斯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