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汤某与张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汤某。��执行人:张某。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汤某申请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倴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应支付申请人汤某案款6871.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6921.0元,因张某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倴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红审 判 员 李纯忠代理审判员 李香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庆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