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开鲁县开鲁镇北兴大丰收农药店与张华、张志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开鲁镇北兴大丰收农药店,张华,张志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482号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北兴大丰收农药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北兴村。经营者于淑芹,女。委托代理人刘宝国,于淑芹丈夫。被告张华,男。被告张志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北兴大丰收农药店与被告张华、张志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北兴大丰收农药店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北兴大丰收农药店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北兴大丰收农药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北兴大丰收农药店负担。审判员 夏贵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