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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4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福建省瑞祥竹木有限公司与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瑞祥竹木有限公司,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430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瑞祥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法定代表人:范雪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新建,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瑞祥竹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西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瑞祥竹木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货款175100.38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901元、执行费2526.5元。2015年11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75100.3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01元、执行费2526.5元。2016年1月14日,申请人福建省瑞祥竹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43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