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费执字第14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光信与刘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信,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1483-2号申请执行人王光信,居民。被执行人刘帅,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光信与被执行人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费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帅于2015年9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帅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雁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玉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