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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余亮与被告林仁钫、李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余亮,林仁钫,李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吴余亮,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林仁钫,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李梅英,女,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余亮与被告林仁钫、李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余亮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余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86元,由原告吴余亮负担。审 判 长 陈  大  清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人民陪审员 林  晓  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