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熊正武等与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正武,李家明,肖由清,灌元才,李袓强,苟少明,关应文,罗永秋,李开春,罗洪昌,李思清,叶玉超,李中友,熊大林,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24-2号申请执行人熊正武、李家明、肖由清、灌元才、李袓强、苟少明、关应文、罗永秋、李开春、罗洪昌、李思清、叶玉超、李中友、熊大林被执行人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梅白乡旭光村七组。负责人罗XX,该电站站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93至20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正武等14人与被执行人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在长宁县电力公司有电费收入已扣留,现决定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在长宁县电力公司的电费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子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