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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乔瑞月申请执行高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瑞月,高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82-3号申请执行人乔瑞月,女,汉族,1959年12月20日出生,退休职工,巴彦淖尔市人,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高蕾,女,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公务员,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乔瑞月与被执行人高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4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高蕾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内存款。现因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蕾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利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蔺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