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行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湘潭市同力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法行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157号。法定代表人陈铁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罗,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该局干部,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永强,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该局干部,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湘潭市同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街道湖园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潭人社罚决字(2015)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在岳塘区管辖范围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九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 新审 判 员 罗家志审 判 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波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