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信海华与潍坊中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海华,潍坊中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萍,孙云芳,潍坊格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574号原告信海华。被告潍坊中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草碾村东(供电所对面)。法定代表人李萍,经理。被告李萍。被告孙云芳。被告潍坊格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昌大路东。法定代表人孙云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海华诉被告潍坊中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萍、孙云芳、潍坊格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寿光市锦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寿光市锦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郝新堂审判员 马文杰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桂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