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11民初18号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研究生,教师,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潘强,系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蔡某某,女,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大学本科,公司员工,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强、被告蔡某某均到庭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未能怀孕,经诊断被告为原发不孕及多囊卵巢综合症。经体外受精后被告因身体原因流产。现原、被告双方时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致使双方不能正常的交流和生活,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蔡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感情良好,另因原、被告双方现存有4枚胚胎,只需植入就能怀孕,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相识恋爱,2012年5月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但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在正常夫妻生活的情况下被告仍不能怀孕,从2012年8月起原、被告开始到多处医院就诊,经诊断被告为原发不孕及多囊卵巢综合症。2014年经体外受精后成功培植6枚胚胎,现还存有4枚,该胚胎植入被告的身体后,被告就可能生育小孩,能化解因被告不能生育而出现的家庭危机。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医疗票据、声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虽较短,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被告婚后因身体原因未能怀孕,但经手术成功培植6枚胚胎,现还存有4枚,该胚胎植入被告的身体后,被告就可能生育小孩,能化解因被告不能生育而出现的家庭危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然因性格差异以及缺少沟通等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克服不足,多加强交流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原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且被告蔡某某也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