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4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潘建国、平建花与潘建洪、夏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国,平建花,潘建洪,夏吉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4380号原告:潘建国。原告:平建花。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喻磊、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建洪。被告:夏吉霞。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建国、平建花诉被告潘建洪、夏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两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建国、平建花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建洪、夏吉霞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国、平建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建国、平建花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