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8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钱良享与陈祖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钱良享,陈祖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8877号申请执行人钱良享。被执行人陈祖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良享与被执行人陈祖秀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因故意伤害罪尚在监狱服刑,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887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亦伟执行员 王之亮执行员 朱晗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楼冬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