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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静,谢湘田与丁小冬,郭丽,丁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静,谢湘田,丁小冬,郭丽,丁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黄静,女,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谢湘田,女,住新疆喀什市。被执行人丁小冬,男,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郭丽,女,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丁亚,男,住江苏省射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乌证执字第00023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丁小冬、郭丽、丁亚的存款、收入520570.4元(其中本金513040元,执行费7530.4元);二、被执行人丁小冬、郭丽、丁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郗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