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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岳玉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