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岳玉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