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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4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彬诉被告孙素华、周孝新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4774号原告李彬。被告孙素华。被告周孝新。原告李彬诉被告孙素华、周孝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彬于2016年1月6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国昌审 判 员  王惠芳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