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叶民初字第04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彬诉被告孙素华、周孝新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4774号原告李彬。被告孙素华。被告周孝新。原告李彬诉被告孙素华、周孝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彬于2016年1月6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国昌审 判 员 王惠芳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