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魏宝明、晁更与王敏、谢小丽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宝明,晁更,王敏,谢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487号申请执行人魏宝明。申请执行人晁更。被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谢小利。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魏宝明、晁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敏、谢小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小利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小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