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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执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雪庭与被执行人南京美浩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陆洪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雪庭,南京美浩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陆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915号申请人执行人贾雪庭,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生。被执行人南京美浩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梅园新村大悲巷12号北楼206室。法定代表人陆洪平。被执行人陆洪平。关于申请执行人贾雪庭与被执行人南京美浩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陆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雪庭因被执行人南京美浩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陆洪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确定本案执行标的为本息合计共120000元。二、陆洪平从2016年1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贾雪庭6000元,分20期履行完毕。三、如陆洪平未按上述协议履行,需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四、本案执行费1508元由陆洪平承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丁 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