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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薛石林、赵阿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薛石林,赵阿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17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负责人姚润喜,行长。被申请人薛石林,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被申请人赵阿朝,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薛石林、赵阿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7341.24元或对等值财物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薛石林、赵阿朝银行存款合计九十七万七千三百四十一元二角四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