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一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皮祥生与被告李辉、刘燕、肖纳新、潘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祥生,李辉,刘燕,肖纳新,潘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1049号原告皮祥生。被告李辉。被告刘燕。被告肖纳新。被告潘冬生。原告皮祥生与被告李辉、刘燕、肖纳新、潘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皮祥生、被告肖纳新、潘冬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辉、刘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皮祥生诉称,被告李辉、刘燕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6月1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利率为每月2分,借款期限为190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了借条,被告肖纳新、潘冬生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借条及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本息,但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李辉、刘燕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肖纳新、潘冬生对上述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辉未作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供证据。被告刘燕未作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供证据。被告肖纳新辩称,借款属实,担保属实,但是应当先找李辉、刘燕偿还借款。被告潘冬生辩称,担保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辉、刘燕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6月18日向原告皮祥生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90天,利息为2分/月,由被告肖纳新、潘冬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保证人当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日,原告皮祥生实际向被告李辉支付了50000元现金,被告李辉、刘燕出具借条予以确认,被告肖纳新、潘冬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李辉、刘燕一直未偿还,经原告催要,被告李辉父亲代为偿还8000元,被告肖纳新偿还7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将已偿还的15000元作为本金,并放弃判决生效以前的利息,自法院判决生效后再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1份、借款合同1份、借条1份及原告皮祥生、被告肖纳新、潘冬生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辉、刘燕向原告皮祥生借款,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皮祥生也实际支付了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李辉、刘燕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纳新、潘冬生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肖纳新、潘冬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纳新辩称应先由被告李辉、刘燕偿还借款的理由不成立。原告自愿放弃裁判生效前的利息,是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辉、刘燕共同偿还原告皮祥生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2分/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二、被告肖纳新、潘冬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纳新、潘冬生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辉、刘燕、肖纳新、潘冬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刘 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