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齐河县亿丰面粉厂与齐河县刘桥乡东旭面条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亿丰面粉厂,齐河县刘桥乡东旭面条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7号申请人:齐河县亿丰面粉厂,位于齐河县。法定代表人:张孝存,厂长。被执行人:齐河县刘桥乡东旭面条加工厂,位于齐河县。法定代表人:巨永红,厂长。申请人齐河县亿丰面粉厂与被执行人齐河县刘桥乡东旭面条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齐河县刘桥乡东旭面条加工厂的面条加工设备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齐河县刘桥乡东旭面条加工厂的面条加工设备一套,查封价值为1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