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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执民字第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月芬、林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1385-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月芬、林军、方小珠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月芬、林军、方小珠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方小珠的银行存款,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申请人已于2016年1月14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3900元。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青执民字第13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