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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8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黔西县分公司、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黔西县分公司,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8046号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中祥。委托代理人周雁芳。被告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黔西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佩。被告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黔西县分公司、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黔西县分公司、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15元,减半收取2407.5元,由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桂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