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吴仲文与宋广平、薛远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仲文,宋广平,薛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吴仲文。被执行人宋广平。被执行人薛远生。申请执行人吴仲文与被执行人宋广平、薛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广平、薛远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仲文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宋广平、薛远生偿还借款2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远生在南漳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81×××37内的存款30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先元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远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