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6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哲与郭毅、西安市某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郭毅,西安市某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123号原告张哲。被告郭毅。被告西安市某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陈某某。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童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哲与被告郭毅、西安市某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4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97元。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