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闽融(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茗缘汇茶业有限公司、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融(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茗缘汇茶业有限公司,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翁其国,李英,王倩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283号原告闽融(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杨品惠。委托代理人郑圣印,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茗缘汇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英。被告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翁其国。被告翁其国,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李英,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王倩晖,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心惠。本院在审理原告闽融(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茗缘汇茶业有限公司、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翁其国、李英、王倩晖、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闽融(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茗缘汇茶业有限公司、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翁其国、李英、王倩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闽融(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冻结被告福建茗缘汇茶业有限公司、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翁其国、李英、王倩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二、自即日起,冻结原告提供担保的房产:1、产权人陈敦平,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368号“群升国际三期”X地块XX楼XXXX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榕台国用(2015)第XXXXXXXX号];2、产权人陈敦平,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368号“群升国际三期”X地块XX楼XXXX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榕台国用(2015)第XXXXXXXX号];3、产权人陈敦平,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368号“群升国际三期”X地块XX、XX、XX楼连接体地下X层XXX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榕台国用(2015)第XXX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美芳审 判 员 陈 凯代理审判员 陆毓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丽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