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薛波与石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波,石磊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3财保45号原告薛波,个体工商户。被告石磊,成年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波与被告石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石磊承建的竹山县深河乡公路工程的工程款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薛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磊在竹山县深河乡人民政府承建深河公路的工程款19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光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淼附:本裁定书所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