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民初字第3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钦爱与巨野鸿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钦爱,巨野鸿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3058号原告李钦爱,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山东省郓城县人。被告巨野鸿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魏忠钦,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钦爱诉被告巨野鸿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钦爱撤回对被告巨野鸿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钦爱负担。审判员  祝司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亚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