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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继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98号罪犯杨继志,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了(2013)爱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继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3年8月22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继志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继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