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朱宗梅与江春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宗梅,江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15号申请人朱宗梅。被申请人江春晓。申请人朱宗梅因与被申请人江春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鲁JXXX**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朱宗富自愿以自有的鲁J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柏正海自愿以自有的鲁JXXX**号小型轿车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鲁J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二、对担保人朱宗富的鲁J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柏正海的鲁J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郎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