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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遂法执字第99号恢字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4-14

案件名称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与梁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遂法执字第99号恢字1-2号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负责人王海燕,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梁军,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遂法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院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08)遂法执字第99号恢字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梁军的妻子伍秀梅名下在遂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该借款不属其夫妻前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军的妻子伍秀梅名下在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附城信用社80×××39账户内存款2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军的妻子伍秀梅名下在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80×××37账户内存款1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唐权学审判员  陆春远审判员  程浩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