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杜香虎与王鑫平民间借贷纠纷的冻结(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香虎,王鑫平,宝鸡市党家村苗木花卉观光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杜香虎,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70********,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旭光村*组*号。被执行人王鑫平,男,汉族,1970年5月1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70********,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张家沟村*组。被执行人宝鸡市党家村苗木花卉观光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党家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05212358-X。法定代表人王鑫平,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22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杜香虎与王鑫平、宝鸡市党家村苗木花卉观光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1412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