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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4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蔡效先与蔡谨、孟文芳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效先,蔡谨,孟文芳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036号原告:蔡效先,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谨,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孟文芳,女,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效先诉被告蔡谨、孟文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效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蔡谨、孟文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效先申请撤回对被告蔡谨、孟文芳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效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效先负担。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宇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