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4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蔡效先与蔡谨、孟文芳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效先,蔡谨,孟文芳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036号原告:蔡效先,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谨,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孟文芳,女,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效先诉被告蔡谨、孟文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效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蔡谨、孟文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效先申请撤回对被告蔡谨、孟文芳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效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效先负担。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宇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