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蒋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蒋某某在自己位于武冈市文坪镇安心街上的手机店后面以200元的价格将0.6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王某某。王某某付给蒋某某现金150元,下欠50元;2、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蒋某某在自已的手机店后面以100元的价格将0.4克左右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某。加上上次所欠50元,王某某共付给蒋某某150元。2015年3月23日,蒋某某到武冈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证人王某某、李清刚、幸云桂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蒋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志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