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8号原告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7105081020,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钟山村。被告侯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741015007X,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八面通镇钟山村村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钟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其与被告侯某某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繁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晶 来自: